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,小農在邁向企業化經營的過程中,只要未登記為公司前,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所得,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施行期間,自中華民國一○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五年止,但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,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。
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說,日前接獲民眾陳情,自己的農場從個體戶到產銷班,隨後引入機器設備、聘請員工,過去不用繳稅,現在卻被國稅局認定具有靜電除油機公司行為,不但要課稅,而且還要開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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